南充立法為見義勇為者“撐腰”
8月17日,記者從市政府辦獲悉,根據(jù)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(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)的決定》有關要求,我市對《南充市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部分表述進行規(guī)范并重新公布,并于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,有效期為5年。
據(jù)了解,本《辦法》所稱的見義勇為,是指公民在履行法定職責、法定義務之外,為保護國家和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、財產安全,不顧個人安危,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。本《辦法》適用于南充市行政區(qū)域內發(fā)生的見義勇為行為。
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,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,依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,由人社部門落實相應待遇;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,按照《傷殘撫恤管理辦法》及有關規(guī)定,由退役軍人等相關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關待遇。因見義勇為負傷而誤工的人員,在國家規(guī)定的治療期內,有工作單位的,所在單位應視為正常出勤,原享有的勞動報酬等待遇不變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、單位應當協(xié)調解決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、子女及其撫養(yǎng)的親屬,在工作、學習、生產、生活中的實際困難。
對見義勇為人員,經確認后,由各級人民政府按權限給予表彰何獎勵。符合見義勇為行為,經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批準確認為“見義勇為先進個人(群體)”的,根據(jù)其事跡和社會影響,授予或申報“見義勇為公民”“見義勇為勇士”和“見義勇為英雄”稱號。獲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,符合就業(yè)條件的,享受優(yōu)先待遇;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條件且自愿的,優(yōu)先推薦應征入伍;報考國家公務員的,同等條件下按有關規(guī)定優(yōu)先錄用;在校學生可享受本校最高獎學金;國家有其他特殊照顧政策的,依規(guī)定辦理。
此外,見義勇為表彰和獎勵由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決定。授予“見義勇為勇士”稱號或者記二等功的獎勵為20000元/人;授予“見義勇為公民”稱號或記三等功的獎勵為10000元/人;確認為“見義勇為先進個人(群體)”或嘉獎的獎勵5000元/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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